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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介绍对象为诱饵 骗人钱财触法领刑

  发布时间:2010-12-27 11:02:39


    以给他人介绍对象为名,趁机索要钱财,先后骗人2万余元,结果触法领刑。12月27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诈骗案,判处被告人赵有旺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邓玲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现年37岁的赵有旺,是河南省禹州市一农民。现年22岁的邓玲,是云南省昭通市一农民。2009年6月份,一次婚介所的偶然相识,竟使二人越谈越投机,后来,干脆干起骗人钱财的勾当。

    2009年9月份,被告人赵有旺、邓玲伙同“徐秀英”(另案处理)等人在新郑市辛店镇某村,以介绍婚姻为名,骗取苏某某18 000元。

    2009年8月底,被告人赵有旺伙同“小琴”、“小花”(二人另案处理)预谋后在禹州市小吕乡某村,以介绍婚姻为名,骗取刘某某4400元。

    事发后,受害人报警,警方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先后于2010年9月20日前后,将二被告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赵有旺、邓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诈骗罪。结合本案案情,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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