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6案数名罪犯进行宣判,抢劫犯吴浩、故意杀人犯郭军伟等一批严重违法犯罪分子被执行死刑。
2002年10月9日19时许,罪犯吴浩伙同他人在郑州市文化宫路康源中医保健按摩院门口,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车锁撬开准备将该车推走时,被按摩院员工孙某某、齐某某发现。孙、齐拉住吴犯欲报警,吴犯拔出尖刀刺向孙、齐二人,但未刺中.吴犯伙同他人乘机逃跑,后被孙、齐追上,吴犯伙同他人分别持刀向孙、齐及闻讯赶来的温某某连刺数刀,致孙死亡、温轻伤、齐轻微伤。罪犯吴浩伙同他人盗窃被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罪行特别严重。吴犯系主犯,又是累犯。依法判处抢劫犯吴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2年5月11日20时许,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台郭村村民组长郭某某到郭元祥家进行税费改革登记时,与罪犯郭军伟家人发生争执、厮打。被他人劝阻后,村民组长郭某及其子郭卫东离开现场,郭犯仍不罢休,遂回家中拿一瓶燃料泼到前来劝阻的村民郭某某背部并点燃,将其烧成轻伤。后郭犯在追打郭卫东时,持刀朝其胸部猛刺一刀,致其当场死亡。罪犯郭军伟因琐事便故意杀死一人,一人轻伤,罪行特别严重。且罪犯郭军伟又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法判处故意杀人犯郭军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1年春节过后,罪犯贾新江、范子磊伙同他人预谋抢劫个体户高某,贾犯伙同他人为实施抢劫购买了匕首,进行了踩点,并对高某进行跟踪,后因无交通工具和作案时机抢劫未遂。2001年4月24日上午,二罪犯骗租吴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当行至郑州市北郊偏僻处时,贾犯用射钉枪射击吴的头、胸部,范犯用匕首猛刺吴的劲部,致吴当场死亡。后二罪犯将吴的尸体抛于邙山区花园口镇贾鲁河内,抢走吴驾驶的面包车一辆,手机一部,价值共计18400元。罪犯贾新江、范子磊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致人死亡,罪行特别严重,且二罪犯均系主犯。依法判处抢劫犯贾新江、范子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3年4月4日晚,罪犯王金河因与被害人刘某某等人在郑州市前进路国基建筑工地打扑克赌博赌输,怀疑被骗,于事后与刘发生争执继而殴打。2003年4月14日20时许,王犯与刘再次发生口角,随后便在该工地“医疗室”刘的宿舍内,趁刘不备,持一根螺纹钢筋棍向刘的头、面部猛击数下,致刘当场死亡。罪犯王金河因生活琐事便杀死人命,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判处故意杀人犯王金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死刑犯被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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