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确保社会治安稳定,1月13日,荥阳法院召开宣判大会,依法对11案23名罪犯进行公开宣判。对故意杀人犯梁丙奎,抢劫、绑架犯马海宾、张育涛执行死刑。
罪犯梁丙奎的母亲与邻居被害人梁某某因盖房而发生纠纷,梁家兄弟等人曾与梁犯的母亲争吵,梁犯及其家人便伺机报复。2003年1月21日早6时许,梁犯伙同他人携带木棍到本村东被害人梁某某的责任田,照被害人梁某某的头部、面部、腹部、腿部猛击数棍,梁犯用脚照梁腰部猛跺数脚,致梁死亡。罪犯梁丙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故意杀人犯梁丙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2年9月份,罪犯马海宾、张育涛伙同他人多次预谋抢劫出租车后绑架晋某某。9月29日下午,张犯租用陈某某的面包车,行至乔楼转盘附近,接上马犯等人,途中,马犯等人用尖刀、纲丝对陈使用暴力,陈挣脱跑掉,三人乘抢劫的汽车逃窜,后因翻车弃车而逃。2002年10月6日下午2时许,马犯、张犯等人经预谋后又租用周某某的面包车,行驶途中,二犯用尼龙绳勒周的脖子和双手,用灭火器砸周的头部,并用刀照周头、颈、肩部连砍数刀致周死亡,抢得一辆昌河面包车及手机等物品,价值31300余元。后将尸体烧后掩埋。次日凌晨,三人将抢得的昌河车开至荥阳市晋家湾村口,伺机绑架晋某某。6时许,晋上学从路口过,马犯、张犯等人上前对其绑架时,被该村村民发现,三人分头逃离现场。罪犯马海宾、张育涛抢劫出租车,并在抢劫中杀死一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二犯还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又构成绑架罪。依法判处抢劫、绑架犯马海宾、张育涛死刑,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审判后,罪犯梁丙奎、马海宾、张育涛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会结束后,罪犯梁丙奎、马海宾、张育涛被押赴刑场,执行抢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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