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年过半百的黄昏恋人相恋6年,同居四年,几乎是就差一步就跨入婚姻殿堂。无奈好事多磨难,途中矛盾重重断姻缘。如今撕破脸皮对簿公堂,竟为男友承诺分手时要给女方的三万元分手费没有给。12月20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2年2月,原告50岁柳女士、被告56岁刘军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一段时间后建立恋爱关系。两年以后二人关系稳定,并于2004年11月开始同居生活在一起。被告刘军因为做了点小生意急需一笔钱周转,刘军于2006年5月份向原告柳女士借款10000元。
但是好景不长,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感情渐渐出现了裂缝,最终导致两人在2007年9月份分道扬镳,刘军想到柳女士这几年跟着自己也不容易,便主动提出给柳女士30000元的分手费作为经济上的补偿,并写了一张欠条,内容是:“因解除与柳女士多年来的恋爱关系,经双方协商,达成共同协议,半年内赔偿付清柳女士叁万元整,此后永无纠葛。”
让柳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刘军在写下欠条后竟然后悔了,不愿出钱,在分手两年后,柳女士多次索要,刘军以诸多理由拒绝了。2010年7月25日,柳女士再次同刘军交涉,柳女士担心刘军耍赖就将当时的谈话录了音,刘军见柳女士录音之后仍没有丝毫的担心和恐惧仍就不还钱。无耐之下,为了能将自己的血汗钱讨回,柳女士只好痛心地将昔日如夫的前男友告上法庭。
二七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原系恋爱关系,2008年7月30日,经过双方协商,被告同意支付原告30000元,且向原告出具欠条为佐证,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二七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另外1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在2010年7月25日交谈中,被告对原告所称其共欠原告40 000元的款项未予否定,并承诺在月底予以偿还,且在二七法院审理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没有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另外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二七法院亦予以支持。综上,被告应偿还原告款项40 000元,被告辩称,原、被告系恋爱关系,原告依据欠条及录音证据要求被告支付40 000元,没有法律依据,该辩称理由不成立,二七法院不予采信。
12月20日,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决判决,被告刘军支付原告柳女士40000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