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水产市场打工的兄弟俩徐大虎、徐小虎,利用下班时间到仓库里偷鸡腿、鸡翅69箱。12月14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2009年12月,徐大虎、徐小虎(在逃)从老家来到郑州叔叔开的水产店打工。一天下午,徐大虎去自家库房拿东西时,发现有一家的库门只有一把锁,另一端可以掀开。下午下班后,徐大虎就跟弟弟小虎商量,两人钻进库门偷了10箱鸡腿,然后搬到叔叔家的库房里,用废纸箱把箱子包好,再联系老乡周某:“有便宜货,你要不要?”周某说:“要,你拉过来吧!”周某付给两人900元,兄弟两个各得450元。
此后,大虎、小虎两人一没有钱花就到这家库房里偷鸡翅。每次要偷东西的时候,大虎跟弟弟小虎说“没事儿了,走晚点儿!”,弟弟就知道去偷东西了。有时候弟弟小虎对哥哥说“下班了,没有人了!”大虎就知道要去偷冷藏品了。
两人先后六次到同一个冷库盗窃鸡腿10箱、鸡中翅59箱,后分别以鸡腿每箱90元、鸡中翅每箱18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共得赃款人民币11500元。所得赃款徐大虎兄弟二人均分后挥霍。
经郑州市惠济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18380元。案发后,4箱鸡中翅在周某的商铺被提取并发还失主。另查明,周某已赔偿失主经济损失人民币18380元。
2010年6月1日,老是丢东西的侯某发现有一家商户再卖她家前不久丢失的鸡翅,于是来到派出所报案。
法院认为,徐大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周某明知是赃物仍低价收购高价卖出,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徐大虎盗窃数额巨大,对其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对周某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幅度内予以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徐大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