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来,成都民间打假第一人刘江来到安徽省,住进宾馆里专门观看各市、县两级电视台播放的广告,并摄取有“价值”的广告视频,然后向这些电视台所在地的执法部门寄举报信,并威胁将向上级部门继续举报电视台播放违规广告,同时将举报内容挂在其开创的“刘江说法网”上。据警方调查,在电视台与其“沟通”交出不菲的“封口费”后,刘江则从网上撤下举报信,并保证不再举报。不少县级电视台交了钱后均没有主动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今年8月,刘江因涉嫌敲诈勒索落网,而这些“打假”事件也随之浮出水面,目前,警方已经对这些案件予以立案调查。(12月9日,安徽商报)
对于职业打假人身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的探究是个关乎社会性和法律性的深刻命题,这其中反映出了普通消费者维权的不易,更曝露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产品质量监管的短板。
一方面,纯公益性质的职业打假人对打击无良商家的制假行为,净化市场有着良性的促进作用,他们活跃在维权一线,使得黑心商家如临大敌,他们的智慧和勇气有时会创造出非常大的能量。比如2006年6月,著名职业打假人陈书伟花1个月时间,撰写了一本13万字的揭露通信运营商欺诈消费者的书,并在网上发表,之后被迅速传播,惊动了信息产业部甚至国务院,直接促使了通信运营商改正有关条款17项,专门作出了8项服务承诺,间接促使了手机“单项收费”的产生。像这样的职业打假人大家无疑是欢迎的,他们做了我们普通消费者没有精力和勇气完成的工作,而我们却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实惠。
但是另一方面,职业打假人如果身份越界,以打假作为勒索钱财的手段,动辄索要天价的“封口费”,那么他们就不再是普通意义上的消费者,享受的也不再是正规合法的要求赔偿的权利,而带有敲诈勒索的嫌疑。当然,他们,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按照犯罪构成理论在具体的个案中具体分析。
其实,职业打假人的生存空间就是造假商家给予的,而官方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缺失更是造成了自己“饭碗”被抢的尴尬局面,这也许才是我们更应该反思的问题。而针对职业打假人这个近些年来已经不再新鲜的职业种类,全社会应该用科学、全面的态度来审视,并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让他们可以在制度框架内更好地发挥维权先锋的良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