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刚刚十八岁的霍某去姐姐家要钱花,姐姐不给,霍某就趁姐姐出去时砸开门窗入室盗窃。12月13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霍某今年三月份来到郑州打工,由于跟店内他人有矛盾,霍某上了二十天班就不干了。此后霍某就不再上班,整天到网吧玩游戏,没钱了就到在郑州姐姐家要钱。2010年5月8日早上,霍某再次来到姐姐家要钱。他姐姐见他整天玩游戏,也不找工作,非常生气便把霍某吵了一顿,没有给他钱。霍某一气之下就离开了。过了一会儿,霍某又来到姐姐家敲门。见没有人答应,霍某知道姐姐出去了。由于他姐姐家住在一楼,霍某便来到卧室方向的小阳台边,研究怎样进去弄点钱。霍某知道阳台上的玻璃推拉门锁不上,于是便将玻璃推拉门使劲拽开,来到卧室门口,卧室门是上半部分是玻璃、下半部分是铁。霍某就找到阳台上的小锤子,把上面的玻璃砸烂翻进去,从姐姐卧室翻出翡翠玉观音吊坠一个、金戒指一个、还拿走两条烟。
霍某从姐姐家出来后便来到南阳路一家黄金收购店,将黄金戒指以3250元的价格卖给店主李某(另案处理)。霍某花了1260元买了部手机,又吃饭上网挥霍了一部分,余下700元现金。经鉴定,男式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4221元,翡翠吊坠价值人民币400元,共计价值4621元。
2010年5月8日晚上,霍某的姐姐回到家中发现被盗,便怀疑是霍某干的,立即拨打了110报案。霍某的姐姐说,希望办案人员从重处罚她弟弟,整天不学无术,一次不给钱就偷。这样的孩子,如果不好好教育,以后他还敢杀人放火哩。
法院认为,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霍某盗窃数额较大,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霍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