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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翁充“高官” 有期徒刑伴残年

法官提醒:当官好办事?警惕打着高干幌子的骗子

  发布时间:2010-12-08 14:14:34


    掮客,又称“托儿”,辞典解释是:为买主与卖主之间签订买卖(如房地产、货物或证券)契约(合同)收取手续费或佣金的人。我们目前把包打赢官司的人称作“诉讼掮客”,包安排工作的人称作“工作掮客”。

    河南省新密市一个只有小学文化的农民,利用一些人相信“当官好办事”的心理,虚构自己在郑州市车管所工作、女儿在检察院、女婿在法院、河南省公安厅工作的事实,在长达四年的时间内,以能为他人安排工作、购买到便宜的新农村房子、无需培训和参加考试就能办理来驾驶照为名、多次进行诈骗,并骗得他人现金4.8万元。2010年12月8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工作掮客”诈骗案,被告人周大寿被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现年66岁的被告人周大寿系河南省新密市大隗镇河屯村农民,小学文化。2005年10月份,被告人周大寿在新密市经人介绍认识了在新密市做生意的周某。在闲谈中,周大寿吹嘘自己在郑州市车管所工作,和一些领导关系很好,可以帮人安排工作。周某一听,非常高兴,立即请周大寿帮忙安排自己儿子到郑州市某公安局工作。周大寿表示同意。以此手段,周大寿先后两次在新密市开阳路伊甸园回民饭店门口及自己家中,诈骗周某现金15000元。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至2009年10月,被告人周大寿虚构自己在郑州市车管所工作、女儿在检察院、女婿在法院、河南省公安厅工作的事实,以能为他人安排工作、购买到便宜的新农村房子、无需培训和参加考试就能办理来驾驶照为名,多次进行诈骗,并骗得他人现金4.8万元。其中,除诈骗周某15000元外。

    被告人周大寿还于2006年1月份,虚构自己女儿在检察院、女婿在法院工作的事实,能为王某的儿子秦朝阳安排工作为名,先后3次骗取王某现金9100元。

    2006年农历5月份,被告人周大寿虚构在郑州车管所工作的事实,以帮秦某购买新密市大隗镇河屯村新农村房子为名,在新密市苟堂镇樊沟村秦某家诈骗其现金10000元。

    2009年4月12日, 6月22日,被告人周大寿虚构自己女婿在河南省公安厅工作,本人在郑州市车管所工作的事实,以无需培训和参加考试100天内就能办到驾驶证为名,在新密市白寨镇白寨街诈骗张某现金2400元钱、在郑州车管所停车场诈骗王某现金1900元。

    2009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大寿虚构自己女婿在河南省公安厅工作,本人在郑州市车管所工作的事实,以能为没有合格证和购车发票就能办理车辆入户手续为名,在新密市白寨镇白寨街诈骗张某和张海某现金每人3300元,共计6600元。

    2009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大寿虚构自己在郑州市车管所有熟人的事实,以为高某办理车辆入户手续为名,先后两次在郑州车管所和新密市岳村镇卢沟街诈骗高某现金5000元。

    2010年4月14日,被告人在周大寿新密市一娱乐室被受害人张某发现后扭送到新密市公安局。因患有脑梗塞、右肢体活动失灵于6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大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新密市人民法院调查后发现,此类案件频频发生,有其深层次的原因

    据新密市人民法院统计,2009年1月至今,该院办理的近100起诈骗案件中,近40%的案件系犯罪分子冒充国家机关领导干部或高级领导干部亲属进行诈骗。这类案件的频繁发生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据不完全统计,仅2009年1月至今,这类诈骗案件的涉案金额就高达100多万元;更为恶劣的是,犯罪分子冒充国家机关领导干部或高级领导干部亲属进行诈骗犯罪行为,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呈扩散效应,使得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公正廉洁产生了极大的怀疑。

   相信当官好办事、政务公开不够等“助推骗子市场”

    新密市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乔建忠说,一是错误的价值观念使骗子大有市场。受我国几千年封建制度的影响,加之当前处在特定社会变革阶段,一些群众信奉错误的价值观念,认为“当官好办事,权力能通天”,盲目地敬官、畏官、追官,被骗子的“高官”伪装所蒙蔽,对其深信不疑,丧失了明辨是非、识别骗局的基本能力。

二是法治观念、防范意识淡薄给了骗子可乘之机。法治社会要求其成员要以合法手段获取合法利益。但现实中仍有部分人法治观念淡薄,不愿遵循正当的程序办事,而是千方百计找后门、托关系,或是试图谋取不正当利益,这就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从大多数案件来看,骗子们虽然百般伪装,但毕竟不是天衣无缝,只要受害人能够保持必要的警惕性或稍加查证就能识破其骗局。骗子之所以能轻易得手,正是因为人们缺乏必要的防范意识。

三是政务公开程度不够,客观上给了骗子可利用的空间。政务公开、透明,既是法治社会中人们对政府的基本要求,是政府树立公信力的基础,也是公正、高效的政务工作体制得以运转的保障。但当前我国政务公开程度不够,加之办事效率不高,就很可能将想通过正常程序办理事务的群众推向非正规的途径,即使是谋求合法利益也不得不求助于走后门、托关系。

四是公众对政府官员的一些相关信息难以了解也无从查证,使得骗子们冒充高干身份进行诈骗成为可能。应建立政府官员个人信息公开制度,将政府官员与其职务相关的一些必要的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向民众公开。

    法官建议——提高政府透明程度使行骗者无可乘之机

为有效防范、减少该类犯罪,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朱艺枝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减少和杜绝此类犯罪的发生。

一是加大对依法治国建国方略的贯彻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弘扬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念,消除行骗者的生存空间。同时,政法系统各执法、司法机构要加强协作,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二是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法治观念和防范意识。

三是提高政府政务公开、透明程度,使行骗者无可乘之机。进一步提高各项政务工作,特别是行政审批、招投标管理和公共建设等涉及重大利益的行政行为的公开、透明程度,有效保障民众的知情权,消除民众转向非法途径谋取利益的必要与可能。

四是建立、健全公务员信息公开制度,加大新闻媒体的监督力度,使得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相关情况都能保持相应的透明,不给骗子冒名顶替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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