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12日,江西省石城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伐林木案件,被告人邱道银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邱道银于2003年9月18日和10月6日,先后两次在集体山场盗伐杉树15棵,并将所盗杉树裁成元木与其妻一起运回家中,另有一小部分则卖给了他人,得赃款189元。后此事被村护林员发现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邱道银所盗伐林木折合活立木2.41立方米,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公安机关遂依法将被告人邱道银抓捕归案。
石城法院认为,被告人邱道银非法砍伐集体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被告人邱道银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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