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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盗有销赃,三贼进牢房

  发布时间:2010-12-08 14:05:11


    12月8日,从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张观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罗虎余、罗三治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各被判处罚金2000元。

    2009年10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观春携带自制的撬锁工具,窜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住户院内,将被害人施某停放在院内的一辆上海电动车盗走。当天下午,张观春打电话给被告人罗虎余,让罗虎余前来购买其盗窃的电动车。明知该电动车系张观春盗窃所得,被告人罗虎余在罗三治的介绍带领下,仍以1100元的价格从张观春处购买该辆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8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观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较大。被告人罗虎余、罗三治明知电动车是他人盗窃的赃物仍然予以购买,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故从轻做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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