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5岁的张某四次盗窃同一条街的八家商户,在盗窃时留下线索被抓。12月6日,郑州市惠济区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2010年8月15日凌晨3点多,张某来到郑州市惠济区英才街,采取撬门别锁的手段进入一小商店,盗取店内现金400元及手机两部、剃须刀两个(共计人民币240元)。
2010年8月16日凌晨3点多,张某第二次来到郑州市惠济区英才街,采取撬门别锁的手段,先后进入骆某开的服装店、小张开的鞋店、徐某开的服装店、沙某开的炸鸡店实施盗窃,共盗窃现金300余元及手机两部、小灵通一部、休闲鞋一双、牛仔裤两条、挎包一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309元。
2010年8月18日凌晨3点多,张某来到郑州市惠济区英才街,采取相同手段,进入苏某的移动通信店实施盗窃,因店内报警器报警,张某因怕被抓获未盗窃财物逃走。
2010年8月24日凌晨3点多,张某来到郑州市惠济区英才街,采取撬门别锁的手段,进入一家药房实施盗窃,共盗窃现金770元及天语牌F6229型手机一部。后张某采取同样方式,撬开一家美发厅店门,因店内装有的报警器一直报警,张某吓得落荒而逃。经鉴定,被盗的天语牌手机F6229型黑色直板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2010年8月27日,办案人员根据张某留下的线索将其抓获。
法院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我国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应当在上述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在对张某量刑时同时考虑张某的认罪态度,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