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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心服务农民工 当庭宣判及时雨

  发布时间:2010-12-03 16:25:27



    今年3月份省高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月”活动,妥善审、执结了一大批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春节前大批农民工即将离城返乡之际,为切实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按照省高院统一要求,经市中院党组研究决定,于2010年11月21日至2011年1月20日在全市法院系统开展第二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力争在春节前取得阶段性成果,让农民工兄弟们过好年,为中原崛起、郑州振兴提供有力地司法保障。

    郑州中院民一庭在活动中迅速行动,积极排查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在排查中,发现一起刚刚立案的农民工因工伤造成双腿残疾得不到及时救助的案件。来自重庆的农民工彭文明在打工期间双腿被机器致残,行动十分不便,为了减轻其痛苦和诉讼成本,民一庭决定组成巡回法庭去彭文明租住地——上街区朱寨村巡回审理本案。

    法庭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被告彭文明在清理设备过程中,脚被机器齿轮轧伤。但是用人单位郑州市上街区中州碳素有限公司不认可双方是劳动关系,认为彭文明是临时工,拒不申报工伤,使彭文明至今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彭文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郑州市上街区中州碳素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上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街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郑州市上街区中州碳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郑州市上街区中州碳素有限公司仍不服,向市中院提出上诉。

    经合议庭认真组织的审理,查明了本案事情发生经过,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虽未订立劳动合同,但被上诉人彭文明为上诉人碳素公司提供劳动,接受上诉人碳素公司管理,从上诉人碳素公司处领取劳动报酬,二者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上诉人碳素公司否认其与被上诉人彭文明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认可被上诉人彭文明是碳素公司的临时工。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平等。因此,上诉人碳素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彭文明是临时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合议庭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郑州市上街区中州碳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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