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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法院反映审理拖欠民工工资案件问题

发布时间:2004-01-14 11:25:01


    随着春节临近,全国各地法院受理拖欠民工工资案件都有所增长,为了让农民工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各级法院纷纷采取各种利民、便民措施,或缓交诉讼费,或优先立案受理,或依法快审快执,这些举措提高了审判效率,极大的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但在具体审理此类案件时,新郑法院发现有以下四个问题困扰着法院,导致一些案件无法在短时间审结,影响了农民工的合法权利的保护:一是作为主要证据的劳动合同不规范,合同中有关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工资计算标准以及以何种方式付款等主要事项写得不清楚,或模棱两可,更有甚者,有的雇主为方便管理,日后更好的控制民工,他们根本就不与这些民工签订合同,致使法院在查证时颇为困难,影响了案件的进度;二是被告难以确定。好多民工到法院打官司时,只知道讲自己如何被侵犯,却不知道自己到底要告谁,应该告谁,许多案件往往列错了主体,使法院无法处理。尤其是建筑领域的民工,因为他们所干的活是经过多次分包的,他们往往知道向建筑商要工钱,岂不知他们的血汗钱往往已被承包商的下手或包工头领走了,以致于费尽周折也无结果;三是案件调查取证难。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这种劳动纠纷案件由用工方或雇主承担举证责任。虽说此项规定对雇员来说是一大幸事,但由于一部分雇主自身素质不高,或法律意识淡薄,他们漠视民工的权益,在一开始就给自己留下后路,不给民工签订合同,或采取种种方式推诿拖延,想方设法不让民工拿到有利证据,一旦双方对簿公堂,他们就摆出一付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态度,拒不配合法院的调查取证,或者是拿出一幅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绞尽脑汁抗拒执行。再说民工,由于他们法律意识淡薄,平时只知道埋头苦干,不注意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一旦有纠纷发生,好多权利因为没有证据而无法得到保护;四是判决后执行难。从新郑法院受理的拖欠民工工资案件看,雇主多是些私营企业建筑老板或砖厂瓦厂的承包人,这些人往往没有经过正规的工商登记,他们领干的工程一完成,人不是逃之夭夭,就是溜之大吉,造成执行阶段找不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案件无法顺利执行。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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