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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人偷卖邙岭土获利八千二 盗窃集体财产被判刑罚金五万一

  发布时间:2010-12-01 09:46:11


    同村的于某、于三等九人为了挣钱,将邙岭上的土挖走卖钱,共获利8200元。11月29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于某、于三、连一等九人都在同一个村子。平常关系也很好,九人相互约定,有什么活要叫上大家一起干。2010年6月份,于某得知附近村的孙某要盖房子,但是没有土打地基。他跟于三等人商量一下,认为这是个挣钱的好机会,九人决定到附近的邙岭上取土,然后拉给别人卖钱。6月5日至7日,于某、于三、连四、连二、连三、连一、胡某、李某、连五、李二(在逃)等开着自家的奔马车偷拉邙岭的土304车(约456立方),并以23元一车的价格卖给盖房子的孙某,获取利益8200元。涉案土方价值6977元。

    2010年6月23日,李某、连五到郑州市惠济区公安分局古荥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于某、于三、连一、连二、连三、连四、胡某、李某、连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某、连五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对二人可从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某、于三犯盗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8000元。

    连一、连二、连三、连四、胡某、李某、连五犯盗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

    审理此案的田法官说,现在有很多这样的案件,特别是农村的农民,由于法律知识欠缺,他们往往认为无主的财物没有人管可以随便使用,变卖。这样的想法都是不正确的,这些财物都属于国家所有,是集体财产,不得随意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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