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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设"陷井" 法院审理还公道

  发布时间:2004-01-14 11:19:21


    现在保险业和人的生活密切相联,但是,由于双方理解的差别,不时有投保者误理解保险条款而出现理赔纠纷。

    2002年3月,企业主李某以其所有的的桑塔纳力轿车,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某公公司投保,其代办员口头向李某告知,车出事故时毁损时,可以全额赔偿。合同载明保险金额12万元,新车购置费12万元。期限为一年。但是合同书上又有一行小字,本保险为不定值保险。李某按12万元保险金额投保险费3958元,保期一年。

    2003年3月,该车在合同期内发生意外导致毁损,保险公司经勘验决定赔偿,决定赔偿损失2.34万元。李某不同意,保险公司又制作损失计算书一份,认定赔偿4.8万元,但残损车扣除8千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李某诉至巩义市法院。

    经审查查明,由于保险公司在保单之外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解释或告知该合同不是全额保险合同,故不定值保险该条款无效,且保险公司按12万元保险金额收取保费,故保险公司应负全部责任。近日,巩义市法院依法判决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某12万元。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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