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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巴西集团诉讼

  发布时间:2010-10-30 10:46:08


    一、巴西属于大陆法系实行群体诉讼的国家。独立之前推行西班牙的法律制度。独立之后也基本沿袭了这种法律制度,其民事实体法与诉讼法不管是在诉讼理念还是在实务操作中都与德国和法国比较相似。巴西的集团诉讼制度只是在最近十多年的立法改革中逐步引进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而确立的,属于大陆法系中引进集团诉讼的第一个“吃螃蟹者”。在集团诉讼的制度设计上,它基本上融和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差异,具有比较鲜明的特色。对我国这样大陆法国家更有很多值得借鉴之处。

    二、、巴西集团诉讼的分类。巴西集团诉讼可以分为三类。其诉讼权利也分为三类:扩散性权利,集合性权利和个人同类性权利。扩散性的权利是指事先没有任何的关系而只是基于特定的事实原因才产生联系的人共同拥有的一种超越个人的不可分的权利。特定的事实原因可能是生活在同一个区域,购买相同的产品或者观看相同的广告等。这种权利相对于个人的权利而言具有整体性的特征,它不是一种单纯的权利的集合,而是多个人共同享有的一种权利。集合性权利也是超越个人并且是不可分的。但是与扩散性权利相比较而言,这种权利属于先前在相互之间就有特定法律关系的特殊团体,在成员的身份上也比扩散性的权利要确定。个人同类性权利则和我们通常说的普通共同诉讼中个人享有的权利比较相似,集团成员因为有相同的事实或法律争议而拥有相同或相似的诉因,在他们之间也仅仅存在相似的权利,为了使诉讼简洁迅速才合并审理的。个人同类性权利实质上是一种个人权利的集合。

    三、巴西集团诉讼的特点

    1、巴西集团诉讼的代表人只能由法律确定的某些机构来担任。各级检察院以及联邦地区的行政机构和某些民间组织可以提起集团诉讼,个人没有权利提起集团诉讼,这主要是考虑到个人请求的数量较少而需要支付的诉讼费用太高,个人起诉没有太大的可能性。对集团的代表人的充分性没有规定,法官对代表人的审查也相对消极。由民间组织提起辅助集团诉讼,该机构起诉保护的利益应该是该机构章程中载明。比如消费者联盟只能够就消费者方面的问题起诉,劳工组织只能就劳动和就业等问题提出集团诉讼。机构提起集团诉讼之后,该机构代表的范围不是仅限于本机构内部的成员,还包括其他与本机构成员遭受相同的损害的人。2、巴西集团诉讼的判决对集团的全体成员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扩展性,但是该判决对个人权利不能造成损害。就是说如果集团的诉讼请求获得法院的支持,所有的集团成员都能够从该判决中受益。3、成员基本登记方法确定,但与我国登记不同的是:集团成员只需向法院说明自己的情况,要求法院对自己的成员的身份予以认定,并且说明自己受害的数量或程度。4、如果集团败诉但是集团的成员却不受该判决的约束,成员在认为自己权利受损的情况下,仍然能够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自己的个人权利,法院应当进行审理和裁判。5、成员自己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申请参加诉讼的审理并且自己提出侵权或进行抗辩的,法院应针对此情况裁判。6、如果有新证据,可以再次起诉或要求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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