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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常回家看看”成了公堂上老人的诉求

  发布时间:2010-11-29 10:01:29


    11月24日,房山法院窦店法庭,6名兄弟姐妹为“谁尽了赡养义务”,争得面红耳赤。他们中,年龄最大的61岁,最小的也已47岁。6名子女是被告人,原告是他们83岁的父亲。老人的诉求很简单,子女每周至少保证探望一次。老人称,自己不缺钱,有退休金和医保,但就是孤独和寂寞。在老人所住的小区,居委会主任称3000户居民中,孤独的老人越来越多,因子女赡养问题产生的家庭纠纷越来越严重。(11月25日《新京报》)

    有一首叫《常回家看看》的歌,唱出了为人子女的孝道,歌词朴实,却都是大实话,唱到了大家心坎里。还有一则大家熟悉的公益广告,讲的是老母亲张罗了一桌的好菜,却没有一个亲人回家吃,大家各有各自要忙的事情,老人嘴里叨叨着“忙些好”,蹒跚着的背影孤独得让人心酸。广告虽只是一件电视作品,可却无情地展现了当下很多老人的生存状态。有人说这相当于在夫妻之间提的比较多的一个词“冷暴力”,长时间的冷落父母,即使可以保证他们衣食无忧,精神上的寂寞带给老人们的伤害也会是致命的,有统计数字就表明,儿女常常陪伴的老人比空巢老人普遍都要长寿。

    今天,当“常回家看看”成了八旬老人公堂上的诉求,我想大家心里肯定都很不是滋味。无数的你我可能都会想到自己那是否孤寂的父母,想到在前方等待自己的晚年会是一副什么样的景象。“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我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如何让老人们拥有一个美好的晚年,已经上升为一个全民问题,成为衡量整个中国社会幸福指数的重要指标。

    抛开道德的事情不说,当“精神赡养”成了法庭上真实具体的诉讼请求,这对我们的司法界是一个全新的命题。因为法院平时处理的赡养案件大多是指物质赡养,即调解或判决儿女们给付父母多少多少赡养费,“精神赡养”的诉求该怎么判决,标准怎们定,立法上都还是空白,另外,即便用判决把儿女们应该在怎样的期限内去探望几次父母量化清楚,执行起来也将是个难题。是否可以考虑把这种“精神赡养”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即赋予父母要求常常冷落自己的不孝儿女们以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当然这还需要精密的立法论证和研讨。

    这个话题好像有些沉重,可我们却不能不面对,因为我们每个人都会老去。希望相关的法律制度快些完善,来保障“夕阳红”能够更加美丽和从容。当然,我们更期待全社会家庭美德建设的提高,使得这个问题能在道德领域里得以解决,因为我想不会有几个人愿意在垂垂老矣的暮年与自己的孩子对簿公堂,去争取那本该自然天成的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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