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中牟县法院为了进一步提升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认真执行刑事诉讼法有关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自觉主动接受检察机关对我院刑事审判的法律监督。为做好这项工作,中牟法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制定列席会议制度。为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有效实施,2007年我院与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方式、方法和要研究的案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将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作为一项制度坚持执行。
二、适时邀请列席审委会。对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当法院在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定性、量刑幅度与公诉机关存在重大分歧时,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之前,即邀请检察长在法院召开审委会讨论案件时列席会议。
三、充分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审委会在讨论检察长列席会议的案件时,首先由案件承办人详细汇报案件审理情况,说明对案件查明的事实、定性、量刑幅度与公诉意见存在分歧的原因和理由。然后认真听取公诉人及检察长对存在分歧的认识,通过充分的讨论,使审委会成员对案件事实、定性量刑幅度有一个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为审委会对案件做出正确意见奠定基础。
自2007年以来,中牟法院共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四十多次,参与讨论案件五十余件。坚持执行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中牟县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取得了应有的实效:
第一、进一步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有效避免了抗诉案件。审委会委员在讨论处理意见时,检察长都清楚每一名委员发表的处理意见,案件最终为什么会是这样的处理结果,对于检察长来说是最透明的。因此,法院的处理意见是否与公诉机关一致,检察机关均予以认可,没有发生一起抗诉案件。
第二、有效的促进了审判人员工作责任心的提高。对于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案件,承办人尤其要更加认真细致,除案件程序上不出现任何差错之外,还要求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案件的性质、如何使用法律,如何确定定罪量刑幅度更加准确,无形中给案件承办人增加了压力,使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加负责。
第三、有效的促进了案件质量的提高。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讨论案件,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案件质量。通过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讨论案件,使案件的评议过程也置于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并通过对案件全方位深入的讨论,会使审委会委员对案件的认识更加清晰,发表的处理意见更加贴近客观事实,适用法律更加准确,有效的促进了案件质量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