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以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王建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对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郭玉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的其他4名罪犯均维持原判。
2001年5月至2002年4月短短一年时间,该6名被告人分别结伙,在河南省卢氏县、陕西洛南县等地疯狂盗割正在使用的农用低压线22起,15300米,造成直接损失总价值人民币49742.45元,导致20个村2600余名群众照明和生产用电中断,后在偷盗时被群众抓获。该盗窃团伙还到河南、陕西两省三县市入室盗窃8次,物品总计价值人民币9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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