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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区法院针对 司法拍卖成交率偏低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发布时间:2010-11-23 15:23:54


    近年来,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的执行标的成交率普遍偏低。据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统计,该院2008年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的执行标的是1400万元,收案42件,成交27宗,成交率为64.29%;2009年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的执行标的是1050万元,收案37件,成交22宗,成交率为60%;2010年以来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的执行标的是370万元,收案24件,成交4宗,(其它拍卖案件正在程序中)成交率为16.67%。从发展趋势看,司法拍卖的成交率连年走低。对这一问题的成因,金水区法院司法技术科分析认为: 一是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买方市场持币观望气氛逐渐浓厚,尤其是房地产作为人民法院拍卖的主要标的成交量更是锐挫。二是评估机构为了获取较大利益,往往和执行案件当事人协商串通,故意提高拍卖物的评估价值,这样就造成买受人的成本大大提高,最终造成流拍。三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查封的资产往往存在问题较多,过户困难,致使竞买人不敢轻易竞买。四是受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政策影响,房产投资急度降温,社会购买力急剧下降,而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查封的房地产所占比例又较大,在这样的背景下房地产拍卖的成交率下降是显而易见的。

    针对司法拍卖中成交率偏低问题,他们提出以下解决对策:一、协助执行法官严把拍卖标的物移交资料关。对于执行法官移交到技术部门准备进行评估、拍卖的标的物资料要严格把关,特别是拍卖后须进行产权变更的标的物,拍卖过程所需要的材料一一落实,缺一不可。委托出去的标的物在评估拍卖过程中发现有欠缺的资料,应立马要求承办法官调取,给评估拍卖机构创造最有利的条件,提高拍卖成交率。二、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管理,客观、公正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评估机构接到评估委托后应实地到现场勘察,特别是房产和车辆,一定要弄清楚所欠费用以及过户所需交的税、费,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以变现为目的,不能将自身利益放在第一位。为使评估更客观、公正,评估费用的收取应与拍卖变现挂钩,只有拍卖成交后才能支付评估费用,且评估费的支付要以最终成交价为基础收取。这样更有利于提高拍卖成交率。三、督促拍卖机构应加大营销力度提高拍卖成交率。由于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拍卖市场已经由卖方市场转化到了买方市场。在买方市场的条件下,拍卖机构还遵循过去的操作方式即只重视委托而忽视营销,把拍品拿到手后,只是在媒体上刊发公告,等竞买人上门参加竞买这种销售方式现在已经远远不够了,拍卖机构必须做好营销工作,这就要求拍卖机构不但能规范运作,而且要实力强大,具有较高的营销策划能力。有些标的很好、价格也不高,但有些拍卖机构就是拍不出去,分析原因就在于一些企业缺乏营销观念。因此,增强营销观念,是提高拍卖成交率的又一关键因素。四、加强服务意识,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的转移工作,减少竞买人的后顾之忧。拍卖之前,邀请案件的被执行人、申请人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并听取当事人的可行建议;拍卖时技术科派专人到场监拍,并当场解答各竞买人的问题;拍卖成交后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以减少竞买人的后顾之忧已成为技术科的工作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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