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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两个规定”以及法院在执行中评估有关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0-11-24 15:01:23


    从2009年11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以下简称“2009规定”),与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以下简称“2004规定”)相比,可以看出对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变化。笔者在法院的技术部门中工作,现就两个规定的主要区别以及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关于执行中评估的有关问题,在此与诸位同仁一块探讨。具体分述如下:

    一、两个规定主要区别

    1、评估管理部门

    这是和以往区别较大的一个地方,“2009规定”的第一条明确了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来选择、监督评估机构。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工作旨在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是审判、执行工作的延伸,直接关系到法院工作的公正与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2009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行使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的变卖工作管理职能;同时对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进行监督。“2004规定”并没有规定由哪个部门负责评估管理的有关事项。

    2、评估机构选择

    这也是和以往区别较大的一个地方,“2009规定”的第七条明确了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去掉了以往当事人双方协商的方式。而“2004规定”中的第七条明确了有三种选择方式:协商、随机、公开招标。

    3、保留价

    这也是和以往区别较大的一个地方,“2009规定”的第十三条明确了:“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而“2004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二、执行中评估的有关问题

    1、评估对象及相关权属资料

    在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时,评估机构提出法院应明确评估对象及应提供相关权属资料。的确,在案件执行中,审判庭转来的资料不齐全,未明确说明哪些需要评估、哪些不需要评估:如房屋评估——对房屋的理解可能有异议,含不含土地?另外许多不动产的权属资料不齐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给评估机构的工作带来一定困难;这些权属资料原则上应该在判决时就已经明确或调查清楚,否则会影响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2、评估值

    一般情况下,强制执行目的是要变现。在评估、拍卖的时候问题出来了,拍卖行认为评估值高了不好卖,而评估机构认为评估值低了会损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这中间涉及到“保留价”的问题。

    (1)保留价概念

    《拍卖法》第五十条规定:“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所谓保留价,是出卖人在委托拍卖时提出的拍卖最高应价达不到该价格应停止拍卖的价格,它是出卖人维护自己利益的保证手段。拍卖保留价是指拍卖标的拍卖成交价应达到的最低价格。科学、合理、公平地制定拍卖保留价是拍卖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制定的保留价过高,会给拍卖带来困难,甚至导致拍卖失败,保留价过低,又会给委托人带来经济损失。

    (2)保留价确定

    保留价按“2009规定” 中第十三条的理解应该由人民法院确定,但是未说明该评估保留价的价值标准;在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时,评估机构往往提出类似的疑问:“是市场价值标准、还是非市场价值标准”。因为价值标准的不同,评估值也往往不一样。但是,根据我的理解,在“2009规定”的第十三条 “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从后半句的理解来解释前半句,我认为应该是市场价值标准,也就是评估结果应该是市场价。

    (3)我对保留价的看法

    在实际执行中,对于被执行的财产,由于要在短时间内强制变现,因此不可能按照市场规律,也就是等有人出合适的价格再出手。同时,从购买者的角度来看,被执行的财产(拍卖品)与一般商品还存在着很大的不同。通过一般途径购买的商品,往往有售后服务、产品保修、不满意退换等承诺,而被执行的财产(拍卖品)则不承诺售后服务,竞拍人必须当场看样,并自己作出判断,当被执行的财产(拍卖品)事后被发现有瑕疵,购买者只能自己承担损失,而且在使用中出现问题时,购买者也不能享受保修等服务。由于没有售后服务、质量可能存在瑕疵、存在相关交易费用等因素,购买者认为在拍卖行买东西应该低于市场价。

    综合以上因素,我认为保留价应该是考虑变现因素以后的市场价(这个市场价要小于正常的市场价)。可以参照拍卖底价评估的定义:拍卖底价评估,首先应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原则确定其客观合理价格,之后再考虑短期强制处分(快速变现)等因素的影响确定拍卖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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