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虎岗乡刘老家村农民张俊海利用其承包郑煤集团米村矿采煤队二八区采煤任务的便利条件,冒用、盗用米村矿采煤队二八区承包人的名义,对外转包工程,诱使被害方与其签订煤矿工程合同,骗取对方大量风险抵押金,共计51万元。2010年11月23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合同诈骗案件,被告人张俊海被依法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据了解,现年36岁的被告人张俊海系河南省郸城县虎岗乡刘老家村农民,文盲。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张俊海在河南省新密市成立了一个采煤队,自己任采煤队队长兼法人代表。期间,张俊海所在的采煤队从他人(郑煤集团米村矿二八区承包人)手中承包了郑煤集团米村矿二八区采煤任务。2008年3月到4月期间,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郑煤集团米村矿通知张俊海停止对米村矿二八区的煤矿开采。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张俊海起了诈骗他人风险抵押金的协议。随后,张俊海在不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资质与条件的情况下,冒用、盗用米村矿采煤队承包二八区承包人的名义,对外签订煤矿工程合同。由于采煤工程市场竞争激烈,各家采煤队担心走正常的招投标手续无法“中标”,因此急于提前签合同、揽工程,所以非常容易地就被张俊海加以利用。最终张俊海以签订煤矿工程合同需要交纳风险抵押金名义实施3起诈骗犯罪,并骗得他人巨额风险抵押金共计51万元。
2008年3月31日,被告人张俊海伙同他人谎称让新密市农民李某承包采煤工作任务收取李某风险抵押金为名,骗取李某现金20万元。当日,被告人张俊海同时谎称让另一承包人夏某承包采煤工程,并与其签订合同并让夏某交风险抵押金为名,骗取夏某现金19万元。第二天,被告人张俊海采取同样的手段谎称让于某承包采煤工程,与其签订合同并让于某交风险抵押金为名,骗取于某现金12万元。作案后,张俊海潜逃,并将收取上述3人的51万元钱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花销。2010年2月8日,在外潜逃2年的被告人张俊海被上海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移交新密市警方。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俊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现金5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朱艺枝说,目前合同诈骗主要存在下列方式:
一是犯罪分子故意隐瞒自身履约能力,以虚假的公司名义与事主签订供销合同,提货后以货物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或只付小额货款,或取得货款(或订金)后关闭公司潜逃。
二是假意与事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然后席卷材料款、工程款潜逃。
三是虚构拥有某“项目”的经营权,骗取事主的投资款。
四是事主将货物送达后,犯罪分子以请吃饭等方法分散事主注意力,再将货运走。
为了防止被骗,朱艺枝提醒广大读者:一是在订立合同前要多方了解对方公司的真实性、信用度、财务状况,核实签约人身份以及货物等方面权属的真实性,在未了解对方情况下不能轻易交付定金、保证金或预付货款。
二是履行合同过程中看管好自己的财物,“不见兔子不撒鹰”。
三是交付货款之前,一定要仔细检验货物是否存在瑕疵。若碰到上述合同诈骗事件,要及时报警,以便警方快速破案。总之,市民只要少点贪念,就可以避开很多骗局,遭受不应有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