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道运输爆炸物品是违法的,河南省禹州市出租车司机高胜利为了一点小利仍然帮忙运输,将出租车变成了“炸弹车”。2010年11月22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判处开"炸弹车"的被告人高胜利有期徒刑10年。其余被告人姚连银、成六文、申老红、段小平、罗开辉被法院依法以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10年、7年、10年、10年。据悉,该案是郑州办理的首例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品的犯罪案件。
现年48岁的被告人姚连银系重庆市永区川朱沱镇石碓窝村农民。2009年4月,姚连银在河南省禹州市磨街乡承包了一个铝石矿,但因为该矿没有开采许可证因此无法申请开矿所需的雷管。情急之下,姚连银决定自己想办法解决这个问题。随后,姚连银找到在禹州市磨街乡一铝石矿打工的被告人成六文帮忙(45岁,四川省泸县百和镇方碑村农民)到河南省新密市联系购买雷管事宜。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1日,成六文联系好雷管的卖家后将情况告诉给了被告人姚连银。随后被告人姚连银联系到了自己认识的出租车司机高胜利,并告诉高胜利“帮忙到河南省新密市运些雷管,事成后必定重谢”。为了牟取高额利益,高胜利明知帮助姚连银运输爆炸物品是违法的,但还是答应了姚连银的要求。当天上午,被告人姚连银和高胜利驾驶高胜利的银灰色五菱阳光面包车来到河南省新密市。姚连银以4900元的价格非法购买了成六文在新密市非法收购的电雷管890枚、导火索70米。其中,成六文非法购买被告人罗开辉雷管220枚(43岁,四川省合江县实录乡阳棚坳村农民,罗开辉案发时在新密市白寨镇黄帝岭村某石子厂打工);非法购买被告人申老红雷管500枚(58岁,案发时系新密市白寨镇皇帝岭村无业人员),非法购买被告人段小平雷管170枚、导火索70米(45岁,四川省合江县大桥镇长安村农民,段小平案发时在白寨镇玉池沟村某石子厂打工)。当天晚上23时许,当高胜利和姚连银拉着其买来的雷管和导火索行至新密市超化镇草庙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高胜利、姚连银也被当场抓获。5月23日,犯罪嫌疑人成六文、罗开辉、段小平也一一落网。6月17日,被告人申老红到新密市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姚连银在河南省禹州市磨街乡承包的铝石矿因无开采矿许可证也被相关部门关停。
值得一提的是,被告人成六文非法收购被告人罗开辉等人的雷管仅4—5元一枚,而其卖给姚连银则为5.7元一枚,自己从中也小赚了一笔。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姚连银、成六文、申老红、段小平、罗开辉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买卖爆炸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被告人高胜利非法运输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品罪。被告人申老红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朱艺枝说,爆炸物品属国家严管的特殊物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生产、运输、销售和使用。朱艺枝说,非法运输爆炸物品罪是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罪名,是一种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邮寄、储存枪械、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一条规定第(六)项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即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本案中,被告人高胜利参与运输雷管890枚,属于“情节严重”,故对其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新密市人民法院对其作出上述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朱艺枝最后说,新密市是一个矿产资源丰富的城市,希望相关从业人员,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运输爆炸物品向有关部门报批,一定要执行法律法规对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否则就会向本案被告人安阳那样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