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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钱上网去偷车 案发被判六年刑

  发布时间:2010-11-16 13:36:48


    近日我院法院依法二审审结一起盗窃案,原审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白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 000元。我院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白莫因缺钱上网,遂萌生盗窃之念。2009年12月3日上午7时许,二被告人预谋后,携带共同购买的液压钳等作案工具在本市二七区长江路高寨菜市场西门的马路边,趁被害人朱某不备,将其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五菱牌面包车(经估价价值33 600元)盗走。后被告人王莫、白莫驾驶该车准备去广州销赃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现赃物已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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