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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抢夺在逃三年 今日受刑后悔莫及

  发布时间:2010-11-18 13:36:11


    近日,我院对一起飞车抢夺手机后潜逃三年多的案件进行二审,原审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我院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8日晚21时许,被告人张某骑自行车窜至郑州高新区冬青街与丁香里交叉口附近,将在路边发短信的被害人伊某的一部价值900余元的红色迪比特手机抢夺走。此后,张某被列为网上逃犯,严打期间张某被抓获归案。

    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赃物已被追回返还被害人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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