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结一起特大盗窃案。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屈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景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周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6月至2007年7月期间,被告人屈某、景某、周某伙同他人预谋后,分别在我市多个地点实施盗窃16起。其中屈某参与盗窃13起,盗窃物品价值167450元;景某参与盗窃10起,盗窃物品价值141082元;周某参与盗窃13起,盗窃物品价值82100元。
被告人屈某、景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我院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