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中院审结一起聋哑人结伙入户抢劫的刑事二审案件。今年6月份一天晚上,张某某、高某、景某、陈某等人(均为聋哑人)持刀到郑州市中原区某被害人张某、孟某住处,张某某等人进屋后,以向张某索要分手费为由,持刀威胁张某及孟某拿钱,遭拒绝后,张某某等人对张某、孟某进行殴打,并用绳子捆绑张某孟某的手脚,用胶带纸粘住张某、孟某的嘴,从张某、孟某处搜手机两部、现金700余元、工商银行卡两张,并强迫张某、孟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后孟某因不堪忍受,趁张某某等人不备,跳窗逃脱过程中被摔伤。经鉴定,孟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同年4月14日,张某某从上述银行卡中取出现金1000元。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被告人高志立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分别以被告人景雪伟、陈军强、刘永海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张某某等人均上诉称原判量刑重。
张某某的辩护人辩称,本案发生系因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感情出现问题,导致一时冲动触犯了法律,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张某某系聋哑人,应从轻处罚;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高某的辩护人辩称,高志立家庭生活非常困难,对其量刑过重会影响到其整个家庭生活;高志立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景某、陈某、刘某的辩护人均辩称,三被告人系聋哑人,可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好,可对其从轻处罚。
二审查明张某某等五人结伙入户抢劫他人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五上诉人对抢劫事实亦予以供认,五人系聋哑人且认罪态度好,一审法院已对上述情节作出认定并分别对五人作出了从轻、减轻处罚,本案虽系张某某和张某因感情原因引发的案件,以及有高某家庭生活困难这一客观因素,但五人持械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一人轻伤,情节较为严重,故五人及其辩护人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再次从轻处罚的上诉、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最终郑州中院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