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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二庭审结一起合同诈骗案件

  发布时间:2010-11-16 16:40:09


    近日郑州中院审结一起假借买卖手机进行的合同诈骗案件。2008年5月,被告人张某谎称其是济南移动公司大客户经理,能够提供低于市场价的手机产品,后通过彭某与郑州一通信器材商户褚某达成口头协议,进行手机交易。当年6月至8月期间,张某收到褚某预付的货款后,以市场价购入手机,再按购进价的七五折销售给褚某,并不断要求对方支付货款。自2008年6月至8月,褚某分多次通过彭某向张某汇款1830万余元,货款相抵后,被告人张某共骗取褚某财物738万余元。

    中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用部分履行合同之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诈骗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的辩护理由,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数额不仅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证明,且有司法会计鉴定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关于辩护人提出彭某从中所得的100万元,应当从张某诈骗数额中剔除的辩护理由,经查,该情节只有彭某的陈述,无其他证据印证,辩护人的该项辩护理由亦不能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理由,经查,被告人张某在褚某多次催要货物或要求退还货款时,其在既无力供货亦无钱退款的情况下,于2008年9月下旬便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采用高价进货,低价销售之手段,骗取褚某财物的事实,其行为依法应认定为自首,辩护人的该项辩护理由成立。中院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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