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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伸手 伸手必被抓

  发布时间:2010-11-15 16:39:13


    2010年6月一天早上六点多,孟某在二七区京广路国际鞋城,用一黑色夹克搭在手臂上作掩护,趁胡某行走不备之机,将胡的挎包拉链拉开,将包内的一黑色钱包(内有现金3390元)盗走。孟某携赃逃跑时被巡逻民警抓获。孟某涉嫌盗窃罪被起诉至法院,二七区法院根据有关事实及证据,并考虑到被告人孟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孟某上诉至中院,称其认罪态度好;盗窃的钱财已归还被害人,是未遂;并认为原判量刑过重。

    中院经审理查明,孟某实施盗窃的行为已经完成,依法应认定为即遂。原判根据上诉人孟某盗窃数额及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的事实,并考虑被告人孟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孟某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中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孟某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驳回了孟某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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