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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酿冲突 赔钱又犯罪

  发布时间:2010-11-15 16:38:30


    2010年9月份某日,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某路段丁记糊辣汤店和杨记糊辣汤店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人员发生争吵。在此过程中,杨记糊辣汤店人员杨某与丁记糊辣汤店人员丁某在杨记糊辣汤店门口,由吵骂引起厮打,造成被害人丁某左耳鼓膜穿孔(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被告人杨某脑震荡,左颊部软组织损伤。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约定由被告人杨某赔偿被害人丁某经济损失20000元。

    后案件被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

    杨某上诉至中院及称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查,与双方均无利害关系证人刘一某、刘二某、刘三某均证明,原审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丁某发生了厮打,且三证人证明二人相互厮打的部位、手段均一致,并分别证明参与厮打的只有原审被告人和被害人二个人。被害人在案发当日事后即到医院就诊,经检查发现左耳鼓膜脐部下方可见一裂隙状穿孔,松弛部充血;被诊断为外伤性鼓膜穿孔。上诉证据足以认定原审被告人杨某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且致被害人轻伤。至于辩护人对证人卓某、陈某、鲁某所取证言,经原审法院核实,因三证人均没有完整目击整个案发过程,所做证言仅仅证明了某个阶段的情况,而不能证明整个案发过程。且证人卓某、陈某的证言中对于案发时自己在现场做什么的陈述不但互相矛盾,并和其他证人证言相矛盾。因此,其证言的证明力不强。

    中审理后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篑霞因琐事故意非法侵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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