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30日,被告人任某谎称自己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现场》杂志社工作人员的身份,以能够帮助被害人刘某耐火厂办理排污许可证等证件为由,取得被害人刘某信任。在新密市青屏大街东段“三和涮锅”店内,骗取被害人刘某4.8万元。2010年4月1日被告人任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任某家属退还赃款4.8万元。后任某以涉嫌诈骗罪被起诉至法院。
新密法院跟据有关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任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同时考虑其归案后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的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原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任某以原判量刑重为由上诉至郑州中院。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原判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二审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任某上诉称原判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其诈骗数额、归案后认罪态度、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等情节,依法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适用刑罚,量刑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中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中院最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