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院刑二庭又审结一起因为非法行医而致人死亡的案件。2005年8月份起,被告人伊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情况下私自在郑州市中原区白庄村开设一诊所非法行医。2010年7月某日晚,被害人包某因牙疼在其妻宋某的陪同下到该诊所就诊,宋某将包某患有糖尿病和心脏病的事实告诉了伊某。伊某给包某诊断为牙龈炎,给包某注射了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输液过程中,包某出现身体不适现象,伊某遂对其进行急救,给其注射了肾上腺素和扑尔敏,同时让在诊所看病的其他患者家属康传燕用她的手机拨打“120”,当“120”医务人员赶到现场时包某已死亡。经鉴定被鉴定人包某因静脉注射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后引起原有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被鉴定人包某的死亡原因与被告人伊某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伊某涉嫌非法行医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伊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白凯、白珂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7695.7元。伊某不服上诉至郑州中院。中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伊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开设诊所,在较长时间内从事非法行医活动,造成就诊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