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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手就被抓 后悔来不及

  发布时间:2010-11-16 16:33:30


    2010年4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邵某在郑州市二七区德化街步行街一家电玩城内,趁被害人郝某不备,将其腋下的手提包抢走,携赃逃跑过程中,被被害人及群众当场抓获。该手提包经鉴定价值270元,内有现金3800元、诺基亚5230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990元。赃款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后邵某以涉嫌抢夺罪,被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并根据上述事实和有关证据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邵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邵某上诉至郑州中级法院,称其系犯罪未遂,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任何损失;其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某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审认定事实及依据与一审相同。关于邵某上诉称其系犯罪未遂,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的理由,经查属实,但原判已对上述情节予以认定,并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方面后在量刑中予以体现,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中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邵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中院最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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