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贩卖毒品害人害己

  发布时间:2010-11-19 16:30:42


    2009年10月、11月份,被告人陈某分别在登封市区多个地点,先后七次向黄某贩卖毒品共计1.4克。经鉴定,陈某贩卖的毒品中含有海洛因成分。案件被起诉至法院后,登封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陈某及其辩护人以陈某其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畸重为由,上诉至郑州中院。经查,2009年11月26日,登封市公安局宣化派出所接匿名举报称在陈某的住处有人吸毒,该所民警即将陈某带至公安局询问,在询问过程中,陈某主动供述了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该事实有上诉人陈某的供述、破案报告、登封市公安局宣化派出所出示关于陈某归案(情况)的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上诉人陈某构成自首,因此该上诉、辩护理由成立,中院予以认可。

    中审理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未认定自首情节导致量刑不当,应予纠正。于是中院最终判决维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0)登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的定罪部分;撤销该判决中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的量刑部分,改判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