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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深人静盗掘古墓 依法获刑后悔莫及

  发布时间:2010-11-19 15:36:31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依法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掘古墓葬案件,以被告人王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0年1月15日夜,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经预谋后携带专业盗墓工具窜到荥阳市汜水镇口子村北“口子汉唐墓葬区”,在麦地盗挖古墓,但未挖到文物。2010年1月18日夜里,被告人王某又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再次携带专业盗墓工具窜到荥阳市汜水镇口子村北“口子汉唐墓葬区”,继续对墓葬区古墓进行盗掘,2010年1月19日凌晨1时许,被荥阳市公安局巡逻至此的民警当场查获,王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在现场查获多种作案工具及被盗文物,经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认定被盗古墓属于唐代墓葬,具有重要考古价值和历史价值,被盗文物属于三级文物,已经移交荥阳市文物管理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价值和考古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刑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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