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然购买并转手获利,被判处有期徒刑。近日,郑州中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被告人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0年6月2日,袁某接到毛某的电话后,来到郑州市管城区南四环物流园内收彭氏厂家退货,在收货过程中,毛某和袁某之子袁某某趁货车司机不备,将71件价值约10005元的货物盗走。袁某明知该货物为犯罪所得赃物,仍以2500元的价格收购,后又将该货物以3000元的价格卖掉获利。
法院认为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孝志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