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后未采取正确方法处理,反而为报复伙同他人泼人硫酸。近期,郑州中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判处被告人杨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李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许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中旬,被告人李某为达到其打击报复目的,找到与其相识的被告人许某,向许提出帮忙“修理”一个人(即被害人李某)。许某表示同意后物色到与其相识的被告人杨某,授意杨某以泼硫酸的手段实施伤害一个人,为其朋友帮忙,并答应杨某提出的事成之后给点儿生活补助费作为酬谢的要求。3月22日,许某指使杨某到被害人李某家附近等候伺机作案,杨某按许某授意,在被害人李某家附近接到了由被告人李某送的硫酸后,于当日下午19时许,在被害人李某从家中出来散步不备之机,用硫酸朝其面部泼去,致被害人李某面部中度毁容构成Ⅳ(四)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图谋报复,授意被告人许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许某又指使被告人杨某使用泼硫酸的手段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均应依法严惩。被告人杨某、李某、许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对本案负全部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