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得非法利益,林某伙同他人贩卖假烟,被当场查获,后工作人员又在其租用的仓库内查获大量假烟。日前,郑州中院审结一起贩卖假烟的案件。被告人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林某伙同江某(已判刑)购买了一辆长安之星面包车,用于运输、销售伪劣卷烟。2007年8月23日,按照被告人林某的安排,江某驾驶长安之星面包车赶至郑州市郑东新区郑汴路麦德龙西南第一路口。江某正从周某驾驶的面包车上往其面包车上装载伪劣卷烟时,被郑州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工作人员抓获。郑州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现场查获无任何手续的帝豪、云烟、金芒果、玉溪、苏烟共计五个品牌372条,价值人民币76334元。同日,郑州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又在林某、江某租住处仓库内查获无任何手续的金芒果、帝豪、玉溪、云烟、苏烟等共计十一个品牌954条,价值人民币324096元。经检验该批1326条卷烟均为假冒。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伙同他人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货值金额达400430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系未遂。鉴于被告人林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