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伙干工程为名诈骗老乡十几万元后,变更住址和电话,企图将钱财据为已有。近是,郑州中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件,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虚构和被害人吴某合伙干工程的事实,取得老乡吴某的信任,后以交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定金为由,分别于2007年10月18日、2008年1月7日两次骗取吴某现金22万元,后由于吴某发现被告人李某根本没有与其合作工程的意愿,遂要求李某退钱,2008年2月份,李某退还吴某现金2.2万元。之后,李某变更住址和电话号码,致使吴某与其失去联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