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中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刘某被判处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刘某与孙某系网友关系。2010年4月20日,刘某到孙某在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柳林村所租房屋内居住。4月23日1时许,刘某趁孙某睡觉之际,将其邮政储蓄卡盗走。并与当日4时许,通过孙某的QQ密码试出该银行卡的密码,并在柳林镇柳林村一家中信银行的自动提款机上取走人民币10 000元。当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告诉孙某盗走银行卡并盗取卡内10 000元的事实。案发后,追回赃款6366元以及被告人刘某用赃款购买的步步高手机一部。
法院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