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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盗走友钱包 酿成苦果悔已迟

  发布时间:2010-11-19 15:30:17


    郑州中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0年1月27日中午,被告人张某与葛某,曾某两朋友相约在郑州市金水区某饭店吃饭。席间张某趁被害人葛某喝高不注意之际,将他放在上衣左侧兜内的钱包盗走。饭后,葛某付账时,发现钱包不见了,遂报警。经查,被盗钱包内有人民币539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法院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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