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的—个特殊程序,其立法的宗旨是在惩处犯罪的同时,及时挽回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效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精神痛苦,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一直侧重于对被告人相关人权保护,其实,受害人的境遇更值得我们关注,他们在案件中失去了财产、健康甚至是生命等各种利益,需要通过赔偿来减轻痛苦,慰藉心灵。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比较小,比如只赔直接损失,精神损失不赔,可对于被害人来说,就是这样带着多种限制判下来的赔偿款还经常面临无法兑现的尴尬境地,成了再一次伤害被害人的“法律白条”。
造成上述困境的主要原因是被判决赔偿的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普遍较差。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赔偿人包括:一是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二是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是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是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是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上述赔偿义务大多是服刑改造人员及其周边人群,这些人普遍文化水平低,劳动技能差,赔偿能力低,服刑期间更是没有积累财富的可能性。如此以来,我国大量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得不到有效执行,既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的权威,也对被害人造成了二次伤害。
这是一个困扰全社会的司法难题,在这个问题的解决上,国家不能够缺位。要尽快建立并完善起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使刑事被害人在无法获得经济赔偿的情况下,由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偿和援助,保证其基本生活水平,这不仅是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更是司法文明和司法和谐的体现和要求,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实,有不少司法机关都已经在做这方面的尝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走在了前面,自去年9月,根据有关法规,河南省高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刑事被害人特别困难救助实施办法》和《关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特别困难救助发放办法》。该办法将专门对生活困难又无法执行刑事被告人的刑事受害人进行救助。今年7月8日,5个刑事被害人或其家属成为专项救助资金的首批获益人,从法院领取到了困难救助金。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作为一项保障性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障,是社会文明、进步、和谐的象征。当然,要真正发挥好这一制度的功能需要司法机关及社会多方面的共同努力,还需要相关配套制度的保障,对如救助标准如何确定、怎样发放、如何监督等相关问题加以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