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7案数名罪犯进行宣判,抢劫、绑架犯马海宾、张育涛等一批严重违法犯罪分子被执行死刑。
2002年9月份,罪犯马海宾、张育涛伙同他人多次预谋抢劫出租汽车后绑架晋某某。9月29日下午,张犯租用陈某某的面包车,行至乔楼转盘附近,接上马犯等人,途中,马犯等人用尖刀、钢丝对陈使用暴力,陈挣脱跑掉,三人乘抢劫的汽车逃窜,后因翻车弃车而逃。2002年10月6日下午2时许,马犯、张犯等人经预谋后又租用周某某的面包车,行驶途中,二犯用尼龙绳勒周的脖子和双手,用灭火器砸周的头部,并用刀照周头、颈、肩部连砍数刀致周死亡,抢得一辆昌河面包车及手机等物品,价值31300余元。后将尸体焚烧后掩埋。次日凌晨,三人将抢得的昌河车开至荥阳市晋家湾村口,伺机绑架晋某某。6时许,晋上学从路口过,马犯、张犯等人上前对其绑架时被该村村民晋某某发现,三人分头逃离现场。罪犯马海宾、张育涛抢劫出租车,并在抢劫中杀死一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二犯还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又构成绑架罪。依法判处抢劫、绑架犯马海宾、张育涛死刑,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2年7月至10月期间,罪犯王朝辉伙同他人在登封市白坪乡、大金店镇、石道乡等地,持菜刀、匕首等凶器,入户抢劫5次,抢劫财物价值5000余元,抢劫中致伤一人。罪犯王朝辉多次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又系累犯,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判处抢劫犯王朝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死刑犯被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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