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事案件的大幅增加,法医鉴定意见在民事审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对外委托鉴定工作中,惠济区法院发现法医临床鉴定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伤残鉴定标准不统一。不同的主管机关分别制订不同的鉴定标准,致使同样伤情参照不同标准作出伤残等级不同,赔偿数额往往有很大出入。二是疑难、复杂案件难以委托出去。鉴定机构对于涉及因果关系鉴定、医疗过错、当事人闹访、缠诉等疑难、复杂的委托案件,往往以技术水平有限等原因退回法院。因涉及专业性强,致使法官难以判决,无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三是重新鉴定过于随意。由于部分当事人的无理要求,业务部门放宽重新鉴定的条件,导致多头鉴定呈上升趋势。四是涉及残疾辅助器具鉴定费用过高。原来法医临床鉴定受理残疾辅助器具鉴定时,先由残疾人辅助器具鉴定机构评估价格,之后由法医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当前,残疾辅助器具中心也进行司法鉴定,不再出具评估价格,致使该鉴定事项的费用大幅上涨,加大了诉讼成本。
为此,惠济区法院建议:一是国家立法机构制订统一的伤残鉴定标准。二是司法行政管理机构应根据鉴定机构的设施、技术等条件,合理划分鉴定机构的资质等级,确定相应的受案范围。如果司法鉴定机构因人为因素不配合法院工作的,根据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取消其相应资质等级,并及时反馈处理意见。三是严格重新鉴定的条件和程序,避免多头鉴定或重新鉴定过于随意,干扰案件正常审理。四是司法鉴定费应纳入诉讼费管理。由全国物价部门征询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意见后,制订统一收费标准,避免因鉴定费用过高造成当事人打不起官司,交不起鉴定费而败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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