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折未丢,为何屡屡挂失?郑州一家庭因存折的挂失等业务将郑州一家银行告上法庭,在法庭审理中却多次提到家庭纠纷。究竟是银行的问题,还是由金钱引起的家庭矛盾?
郑州市一退休职工张先生月工资达五六千元,工资存折近几年一直有老伴唐某管理,花钱也不是那么方便,老两口有一个儿子,一个女儿,都已成家。张先生在几年前患了脑梗塞,留下了后遗症,语言、行动、记忆力都受到了影响。张先生的妻子身体状况也不好,几年前因为一场疾病,导致偏瘫,平时只能靠轮椅活动。
2009年3月,张先生的妻子唐某从张先生的存折内取走24000元,老两口因此闹分居,唐某搬到自己儿子家中居住至今。2009年4月,张先生与其女儿将原工资存折挂失,办理了新的存折,张先生还给银行留下字据:不允许别人再随意挂失我的工资本。该存折现由张先生本人及其女儿保管使用。2009年4月至今,张先生和其女儿共同生活,并由女儿照顾其生活。
2009年7月,唐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她丈夫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法院经过司法鉴定最终在2009年12月宣告张先生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他的妻子唐某为其监护人。
后来,张先生的妻子唐某就携带丈夫被判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判决书、生效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到该银行办理张先生工资本的挂失、查询和存取业务,但该银行认为已经挂失过一次,张先生走时已留下字据,不允许别人再挂失他的工资本,并且目前工资本正在正常运行,没有理由挂失。遭银行几次拒绝后,唐某和他的儿子就以张先生的名义将银行告上法庭,理由是该行拒绝办理张先生工资本的挂失、查询和存取业务,而唐某作为张先生的第一监护人,有权利依法管理他的工资本。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原告办理张先生在该行的工资存取挂失等业务。
在法庭上,张先生的儿子称,他父亲现在的智商相当于一个儿童,一直和他的女儿生活在一起,什么都听他闺女的,现在说什么都解释不清。他有一种自己的亲生孩子被拐卖,反而在相见时不认识亲生父母的心痛感觉。他很希望在一起生活了50多年的父母重新在一起生活,但是他的姐姐见他们的母亲时为他母亲设了三个条件,要想和她父亲生活在一起,必须说出父母以前那么多年共攒了多少钱,花去了多少钱,余下多少钱;以后的工资本得有她替父亲保管;她平时照顾父母,保姆费得由500涨到800元,否则就不陪父母散步。
被告银行辩称,原告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本案原告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可以委托他人或由本人办理相应的存款及挂失等业务,由其指定代理人代理不合适;对原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异议,其女儿也一直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主张,被告作为银行在其全部行为能力确定后再为其办理相应手续。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张先生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监护人唐某要求被告为其办理原告银行存折的存款及挂失业务,但该存折现在由原告本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原告女儿共同保管,并能够正常办理存储业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原告张先生办理张先生在该行的工资存折挂失等业务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11月18日,二七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张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