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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存在的突出问题

  发布时间:2010-11-18 09:19:55


    具体的刑事诉讼活动通常都是围绕着证据问题展开的,诉讼活动的成败,关键在证据。证据问题已成为目前制约刑事诉讼效率与质量,甚至影响司法公正和社会效果的突出因素,切实应当引起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下面,结合我院审理的部分典型案件,就证据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谈些粗浅看法,以求得同仁指正。

    一、关于案发原因问题

    常言道:人世间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作为故意犯罪,特别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既然发生,必有前因、动机,即使是一时怒起、顿生犯意、动辄行凶,前因、动机也概莫能外。可以设想,如果在一个行凶者身上找不出任何的前因、动机,那也就只能得出他(她)是精神病患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即便如此,通过对案件前因、动机的调查、分析,也助于我们分析解决行为人的精神状态和责任能力。遗憾的是,我们有的侦查人员没有能够通过对案发原因和作案动机的调查分析,对嫌疑人作出符合情由事理的侦查判断。例如,李延生投毒杀人案,侦查初期纳入排查范围的有5人,其中对一人的排除仅仅是因为该人家里养有狗、猫,不会接触鼠药。后来锁定了李延生,理由是李延生要求与被害人(一农妇)发生性关系遭拒绝,而产生杀人动机,而该李最终又被法院因证据不足宣告无罪。在审查起诉环节,我们还发现有些起诉书对前因、动机的叙写过于简单,如用“因琐事”、“素有矛盾”等寥寥数语以概之,给人以“夹生”之感,这可能是缺乏认定前因、动机方面的证据,也可能是办案人员图省事,殊不知,这样对待前因、动机,往往会造成后期案件审理上的困难,有的还会导致案件难以下判。实践中,已发生了几例因为前因、动机不清,法庭不得不对被告人作司法精神病鉴定,而且鉴定结论通常都影响了刑事责任,甚至有的还走了回头路,案件一撤到底,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对案发前因、作案动机方面的证据必须认真,对于存在的疑点和问题,应早发现,早解决,以免案件出现反复。

    二、关于客观物证问题

    目前对客观物证的提取和鉴定情况并不乐观,司法人员,特别是侦查人员通常都把工作重点放在嫌疑人口供的突破上,以致出现了“嫌疑人一供,案件即破”的怪现象,应当指出,这种证据观念是十分危险的,教训也是极其深刻的。

重视实物证据的提取,就要求司法人员要到案发地特别是案发现场做大量的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要善于发现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证,如痕迹、血迹、分泌物、凶器等。对于已提取到的物证,还应及时作出进一步的鉴定,以确定物证的证明价值。切不可在被告人招认的情况下,就放弃了对物证的进一步提取,更不可对已提取的物证放弃进一步的鉴定,否则,极易形成“悬案”、“疑案”和“死案”。实践中的问题,主要表现:一是对物证、书证该提取的不提取,该固定的不固定,或提取程序不规范。如,李铁营强奸杀人案,没有对提取的凶器、血迹作进一步鉴定;冯永才抢劫杀人案,没有对提取的凶器——蒜臼,作进一步的指纹提取与鉴定;袁建伦故意杀人案,有关证人证明在现场发现大片血迹后遂用土覆盖,但侦查人员未提取血迹作DNA鉴定;吕海龙投毒案提取笔录记载时间是7月5日,而送检时间却是7月4日,提取时无见证人。二是不重视物证、书证与案件的关联性;三是对关键物证、书证的保管不重视,原始物证丢失,甚至出现原始卷宗丢失的严重问题。如吕海龙投毒案,已提取本案关键物证即被告人作案时所穿裤子下落不明;四是物证、书证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点未能排除合理怀疑。

    为此,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死刑案件中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对证据的原物、原件要妥善保管,不得损失、丢失或擅自处理。对与查明案情有关的需要鉴定的物品、文件、电子数据、痕迹、人身、尸体等,应当及时进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并将鉴定报告附卷。涉及命案的,应当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DNA鉴定、指纹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对现场遗留的与犯罪有关的具备同一认定检验鉴定条件的血迹、精斑、毛发、指纹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应当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方式与犯罪嫌疑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认定。

    三、关于言词证据问题

    言词证据主要体现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一般是直接证据,但具有主观性、反复性和不稳定性。刑事诉讼的言词证据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被告人在侦查初期的供述没有制作入卷;

    (2)审讯笔录不能如实客观反映讯问的全部过程,有利于被告人的供述内容避而不记。

    (3)类似于自首、立功等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情节没有细致讯问,不去查证;

    (4)制作人员、时间记载等方面存在明显矛盾;

    (5)对目击证人、关键证人的证言能够调取却未予调取。

    (6)程序上存在瑕疵。讯问未成年人无监护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在场。

    四、关于鉴定结论问题

    鉴定结论是主客观的同一,其证据效力相对较高,但并非无懈可击,前述几个案例足以说明问题。实践中,命案的鉴定结论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1)对已经提取的重要物证,在有必要、有条件鉴定的情况下,没有进行鉴定;

    (2)少数司法鉴定存在严重错误;

    (3)鉴定人员、鉴定机构的资质没有相关证据证明;

    (4)表述不规范、检材来源不清楚、甚至出现无检材的严重问题;

    (5)送检不及时、鉴定依据不充分。

    (6)鉴定文书不规范,存在鉴定人不签名或签名不全等问题。

    五、关于辨认笔录问题

    实践中,辨认笔录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必要、有条件组织辨认的未安排辨认;

    (2)辨认不及时,影响辨认笔录的效力;

    (3)辨认过程、程序不规范,存在暗示和诱导;

    (4)辨认笔录不规范等。

    六、关于破案经过问题

    破案经过能够反映破案过程是否合理、取证过程是否正常、是否有立功或亲属协助抓捕等情节。目前的主要问题表现如下:

    (1)破案经过过于简略,甚至隐瞒关键情节;

    (2)不少案件卷宗未附破案报告;

    (3)存在数份破案经过相互矛盾,或者与供述、证言不一致。

    这里提请大家对破案经过要予以足够重视,要注意写明如何案发、如何开展侦查工作、采取了哪些侦查措施、如何确定和抓获犯罪嫌疑人等具体环节。

    七、关于笔录复制问题

    自实行笔录录入电脑以来,笔录复制问题越来越明显,由此带来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相当数量的案卷中,笔录复制过程中,不做更改、修正,多份笔录前后完全一致。这样的证据即便辩方不提异议,法庭也难以采信。实践中,笔录复制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表现如下:

    (1)同一被告人的前后供述笔录复制;

    (2)同案犯之间供述笔录相互复制;

    (3)对多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复制,等。

    八、关于身份问题

    (1)被害人身份。命案中,对于不完整尸体、白骨化尸体的勘验和鉴定,重点应围绕被害人的身份确认来进行。然而,个别命案的侦查出现未作DNA鉴定、指纹鉴定即确认被害人身份的情况,这种做法非常危险,“赵作海错案”就是惨痛的教训;对于有名尸体,实践中存在具备DNA鉴定条件却不做鉴定,虽经被害人亲属辨认却为制作辨认笔录的情况。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必须确认死亡被害人的身份,因此,在命案侦查工作中,凡是具备鉴定条件的,都应当进行DNA鉴定、指纹鉴定,已确定被害人身份,否则,就达不到死刑判决证据标准。

(2)被告人的身份。被告人身份主要涉及年龄问题,实践中发现,部分案件中被告人是否成年(即是否已满18周岁)证据上不够扎实。建议当出现对户籍年龄有异议时,应当通过查实出生证明文件、无利害关系人证言、学籍册登记、骨龄鉴定等方式确认被告人真实年龄。

    九、关于女性尸体分泌物鉴定问题

    被害人系女性的命案中,突出问题是缺乏提取男性分泌物鉴定。这里建议在今后侦查工作中,凡属“命案”中的女性尸体,不论尸体的表征如何,只要存在勘验条件,均应进行常规性的男性分泌物提取和鉴定。没有提取到男性分泌物,或者经鉴定足以排除奸情杀人的,侦查机关也应当出具材料予以说明。对于提取到的男性分泌物,应及时作DNA鉴定,并将鉴定材料长期保存,直到案件全部办结。(黄新故意杀人案真凶方顺归案,正是通过网上比对录入信息库的DNA 鉴定确定真凶的。)

    十、投毒杀人案件证据的提取与鉴定问题

    这类案件的核心证据是致害毒物,实践中出现对致害毒物及毒源化学成分含量未作对比鉴定。建议对这类案件的侦查,应认真做好毒物来源、毒物存放、毒物投放、毒物包装物的处理等各项取证工作,只要来源毒物尚存的情况下,应当把致害毒物与来源毒物在化学成份上作出比对鉴定,否则也极易导致案件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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