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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占子房私办证子诉父房证被撤

  发布时间:2010-11-16 15:32:45


    父母离异,父亲占用了儿子的房屋,并私下办了房产证。近日,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房屋所有权证。

    原告张明(化名)与第三人张某系父子关系。1991年12月原告购买了房屋及院落一处。1992年原告父母离婚,原告随母亲一起生活,因原告年幼,房屋由第三人占用。第三人在原告的院落里建设房屋,并于1995年12月14日在被告市房管局办理了第NO:0031870号房产证,后又于1997年换发了第OSF60658号房产证。原告发现后,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第OSF60658号《房屋所有权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第三人初始登记中,建筑许可证与房屋所有权证中记载的房屋层数、面积不一致,房屋所有权证颁发日期是1995年12月4日,早于审批机关审批时间的1995年12月29日,被告在为第三人换发房屋产权证件时对此未尽到依法审查的义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换发的第OSF60658号《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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