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夫妇为了享受更多按揭购房的优惠,以女儿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女儿则在领取房屋产权证书的第二天将房屋转手卖给了李先生。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房屋产权纠纷案,一审判决涉诉房产为王先生夫妇,所有,其女儿与李先生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王先生夫妇诉称,为取得更长的按揭贷款期限,2005年1月,他们借用女儿王小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筹借了部分资金交纳了首付款及相关费用。其后,他们全家搬入该房内居住,并按时足额交付全部按揭款。2009年8月,王先生夫妇将原有住房变卖,用售房款提前偿还了全部贷款。王先生夫妇准备将房屋产权办归自己名下时才发现,此房已被女儿卖给李先生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被告王小姐辩称,原告在购买此房屋的过程中没有出资,原告的实际居住行为,并不代表他们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先生辩称,她花了90万元购买此房屋,是善意取得。
法院认为,王小姐辩解涉诉房屋为其出资购买,没有事实支撑及证据支持,故其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房屋权利人。王小姐对涉诉房屋没有处分权,其与李先生签订出卖房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王小姐是否为房屋权利人李先生是否善意取得房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小姐是否为涉诉房产的权利人,李先生是否是善意取得涉诉房产的所有权。
法院认为,涉诉房屋通过公示方式显现出的所有权人原为王小姐,但涉诉房屋的取得是以支付一定对价的形式实现的。本案争议的房屋是2005年1月购买的,而在购买房屋时,王小姐刚刚参加工作不久,虽有收入,但其收入不能满足其日常开支,王小姐尚有很多外债存在。在此情况下,王小姐没有能力支付数额如此巨大的购房款。王小姐就其所述支付购房款一节,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故王小姐辩解涉诉房屋为其出资购买,没有事实支撑及证据支持。王小姐虽与父母一起生活,但王小姐在购买涉诉房屋时未作出贡献,故其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房屋权利人。
王小姐必须在有权处分的情况下,才能与李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王小姐与李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经过王先生夫妇的追认,王小姐在订立合同后亦没有取得处分权。所以,王小姐与李先生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被确认为自始无效。
李先生明知王小姐的家庭成员情况,且明知王小姐的父母不知道王小姐卖房。王小姐本人也明确告知李先生所出售房屋不为自己所有,她并未出资购买此套房屋,房产归王先生所有。李先生在没有看过涉诉房屋的格局、设施的情况下即购买房屋,故不能认定李先生购买房屋的行为是善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