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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引发六年房产权属纠纷 法官一审三调解纠纷

  发布时间:2010-11-11 09:55:42



    11月11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主审法官“一审三调”,终于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郑州市的汤女士一提自己买的那套房子,就感到格外辛酸——6年前,她通过一熟人手里买了一套房子,住了6年后,产权归了别人。为了夺回产权,两年多来汤女士数次走上法庭。11月11日,该案件终于有了圆满的结果。

    41岁的汤女士是河南鹿邑人。来郑州打拼多年,几年下来,手头有了点积蓄。2004年2月,汤女士以6万元的价格,从一熟人手中买了一套二手房,汤女士与户主何某订立《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约定何某将其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的一套房屋卖给汤女士。协议签订后,汤女士支付何某房款60 000元,被告何某将房屋交付给了原告使用至今。  

    房子交付给汤女士后,汤女士遂要求对方协助过户,然而事情一拖再拖,没有结果。

    汤女士于2008年5月向二七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判令何某履行义务。

    令汤女士没想到是,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何某却与他人签订了《抵债协议》,将已卖给汤女士的房屋以135000元的价格抵给了冉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将该房屋过户到了冉某的名下。

    2010年6月,汤女士再一次提起诉讼请求,将何某和冉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何某与被告冉某之间的抵债协议无效;2、原告汤女士与被告何某于2004年2月29日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继续履行;3、被告何某、被告冉某协助原告将位于郑州市二七区的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

    二七区人民接到这起案件后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对赔偿数额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但他们没有放弃调解的努力,在庭审时再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耐心的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解释案情、释明法律,明确各自的义务,使双方的态度有所转变,但因为赔偿数额分歧,仍未能达成协议。

    案件即将宣判,这起案件的承办法官孙红义的心情怎么也轻松不下来,想到案件宣判后又将进入执行程序,当事人还要来回奔波,苦不堪言,他毅然决定再进行一次调解。这次,他主动约见到被告何某和冉某,与其面对面进行沟通,晓明利害,要求被告方拿出诚意,调解此案。终于,被告方被他的精神感动了,拿出了可行的调解方案。

    11月11日,经二七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位于二七区的房屋归被告冉某所用。

    二、原告汤女士从上述房屋搬出,并不再对上述房屋主张任何权利。

    三、在原告汤女士从上述房屋搬出后三日内,被告何某一次性支付原告112 000元;被告冉某一次性支付原告53000元。

    四、原告汤女士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当原告汤女士拿到退回的房款和赔偿款后,手捧“执法为民 悉心调解”锦旗,送给法官孙红义,表示真诚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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