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是人民法院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大而艰巨的任务,是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根据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的新特点,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机制,达到有效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目的。
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中存在的问题
1.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难以补偿。由于经济利益、物质利益成为生产、生活的主要驱动力,人们更重视和追求与自己密切相关的实际利益,功利主义价值取向逐渐凸显,从而使经济利益矛盾和物质利益冲突成为引发矛盾纠纷的核心内容。诸如近年来涉及失业、下岗、医保、拆迁、物业管理等类型的案件大都是由经济利益或物质利益引发的矛盾纠纷,而这些矛盾纠纷的发生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极易引起社会公众的同情,但在利益补偿方面又难以解决,因此在化解中难度较大。
2.群体性矛盾涉及面广难以沟通。由于受经济结构调整和政策因素的影响,矛盾涉及的对象大多存在于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如涉及企业倒闭破产、职工下岗待岗、拖欠职工工资、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安置等类型的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往往带有普遍性,涉及一个单位大部分职工或一个村的多数村民的切身利益,极易在一些人的组织串联或煽动下,酿成群体性事件。
3.对抗矛盾容易转化难以平息。在个人利益驱使下,随着相互之间利益差距的扩大,使其在现实生活中处于不同的环境。一旦发生冲突得不到及时妥当处理时,容易向对抗性的方面转化。
4.历史遗留矛盾时间长、跨度大难以突破。社会矛盾纠纷千差万别,复杂过程多种多样,有的是历史遗留问题,有的是跨地区和部门,有的缺乏政策上的支持和法律上的依据,处理、协调难度较大。
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建议
1.健全完善预防社会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通过大力开展巡回办案活动,到田间地头现场开庭,加强与群众沟通与联系,实现诉讼调解制度与其他化解矛盾纠纷方法的衔接,形成全方位的化解矛盾纠纷网络。
2.建立健全排查预测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治理活动,是预防和及时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方法。要坚持制度创新,建立健全矛盾纠纷登记制度、分析报告制度、分流督办制度、检查考核制度、研究预测制度等,用制度规范矛盾化解。及时发现和研究矛盾纠纷的苗头、倾向、原因和规律,掌握工作的主动权,切实将不安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3.建立健全联动联调机制。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仅靠一两个部门是难以承担化解的,要通过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信息共享、预警联动、部门协作、联调联处机制,通过纠纷排查和调解网络的信息反馈,将带有共性、倾向性、全局性的不安定因素通报各调解组织,及早开展预防工作;对于情况复杂、跨区域、跨系统、跨单位的问题,确定参与调处部门,共同商定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措施;对于涉及全局性矛盾纠纷的排查处理,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全员行动,共同化解。